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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储备粮储存标准

来源:粮食储藏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2年12月07日 01:00:46
【作 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 要】:(2006年5月31日山东省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6月14日山东省政府令第186号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有效控制粮食市场,确保粮

(2006年5月31日山东省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6月14日山东省政府令第186号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有效控制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省、设区的市和以下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或者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和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部门、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部门编制全省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使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并对地方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设区的市及以下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当地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运用的管制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并对地方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设区的市及以下地方储备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安排同级地方储备粮贷款利息、管理费等财政补贴,并负责地方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安排地方储备粮贷款和相应的贷款监管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 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 举报事项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 第二章第九条储备粮收购销售计划,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同级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提出建议,经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下达。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条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 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存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储备企业)应当优先收购新粮。 第十一条储备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核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十二条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根据收购计划,及时、足额地向承储企业安排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 储备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基本账户,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确保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安全。 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截留、挪用。 第三章储存第十三条储存场所的储存粮食应当按照合理布局、规模储存的原则,实行集中储存。 除不宜集中储备外,地方储备粮应当集中储存在专营储备粮储存业务的企业。 同时,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由具备条件的其他国有粮食仓储企业代储。

第十四条储备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储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二)具有粮食储存功能、仓储型、进出粮、粮食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地方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对地方储备粮储存期间库内温度、水分和害虫密度进行检测的条件。 (四)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粮食储存、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没有违法经营记录。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方储备粮总体布局和方案,在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承储企业中择优选择承储企业。 第十五条储备粮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进行专库保管、专户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地方储备粮账相符、账准确、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地方储备粮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储备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混合经营地方储备粮业务和其他商业性业务;(二)虚报、谎报地方储备粮;(三)谎报地方储备粮,擅自调换(四)地方储备粮品种,改变地方储备粮储存场所。 (五)轮换不及时或管理不善导致地方储备粮熟化、霉变; (六)以低价买进高价进账、高价卖出低价进账、以旧换新粮、虚报入库成本等手段骗取差额补贴,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管理费等财政补贴。 (七)用地方储备粮对外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依法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场所的储备粮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安排储存。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发现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理; 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轮换第二十条实行地方储备粮均衡轮换制度。 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达的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 第二十一条储备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地方储备粮质量。 经认定不宜保存的,应当及时轮换。

文章来源:《粮食储藏》 网址: http://www.liangshichucang.cn/zonghexinwen/2022/1207/7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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